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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顯示領域核心專利引糾紛

cici 來源:中國知識產(chan) 權報2019-02-21 我要評論(0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人黃某某與(yu) 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原專(zhuan) 利複審委員會(hui) (下稱原專(zhuan) 利複審委員會(hui) )及二審被上訴人深圳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人黃某某與(yu) 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原專(zhuan) 利複審委員會(hui) (下稱原專(zhuan) 利複審委員會(hui) )及二審被上訴人深圳市光峰光電技術有限公司(現更名為(wei) 深圳市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峰科技公司)等發明專(zhuan) 利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作出行政裁定書(shu) ,駁回黃某某的再審申請。

這意味著,原專(zhuan) 利複審委員會(hui) 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jue) 定最終被維持。光峰科技公司擁有的名為(wei) “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的PCT發明專(zhuan) 利(專(zhuan) 利號:200880107739.5),曆時近5年,曆經專(zhuan) 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程序及專(zhuan) 利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法院一審、二審、再審程序之後,涉案專(zhuan) 利最終在權利要求1-30的基礎上被繼續維持有效。該案因耗時長、程序複雜且涉及激光顯示應用領域知名企業(ye) 及其核心專(zhuan) 利,備受業(ye) 界關(guan) 注。

核心專(zhuan) 利引糾紛

公開資料顯示,光峰科技公司2006年在深圳創立,是一家致力於(yu) 激光顯示技術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e) ,在電影放映、商教投影等多個(ge) 激光顯示應用和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領域發展迅速。2007年,光峰科技公司在全球率先發明了ALPD 激光顯示技術。

據媒體(ti) 報道,在2019年央視春晚深圳分會(hui) 場“未來城市”節目中,所展示的用於(yu) “未來交通”的“雲(yun) 軌”“雲(yun) 巴”穿梭的場景,即來自光峰科技公司的激光投影技術。節目中,光峰科技公司自主研發的ALPD 激光投影機擔當了此次激光投影秀的重任。而涉案專(zhuan) 利正是光峰科技公司擁有的與(yu) ALPD 激光顯示技術有關(guan) 的核心專(zhuan) 利之一。

2014年4月9日,黃某某以涉案專(zhuan) 利說明書(shu) 公開不充分、相關(guan) 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新穎性等為(wei) 由,向原專(zhuan) 利複審委員會(hui) 提起專(zhuan) 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針對黃某某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光峰科技公司於(yu) 2014年7月31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shu) ,並提交了相關(guan) 反證。

經審查,原專(zhuan) 利複審委員會(hui) 於(yu) 2015年2月6日作出第2529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jue) 定(下稱被訴決(jue) 定),宣告涉案專(zhuan) 利權利要求31-33無效,但在權利要求1-30的基礎上繼續維持涉案專(zhuan) 利權有效。

一審二審皆維持

黃某某不服上述審查決(jue) 定,以涉案專(zhuan) 利權利要求1、27相對於(yu) 證據1不具備新穎性,權利要求1、27相對於(yu) 證據1、2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為(wei) 由,將原專(zhuan) 利複審委員會(hui) 訴至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該決(jue) 定。2016年1月20日,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專(zhuan) 利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

黃某某在訴訟中明確表示,不再主張涉案專(zhuan) 利不具有新穎性的理由;對原專(zhuan) 利複審委員會(hui) 作出被訴決(jue) 定的程序不持異議;對被訴決(jue) 定認定涉案專(zhuan) 利權利要求1與(yu) 證據1,即公開日為(wei) 2007年1月25日的美國專(zhuan) 利(專(zhuan) 利號:US2007/0019408A1)文獻及其全部內(nei) 容中文譯文相比存在的區別技術特征沒有異議;如果涉案專(zhuan) 利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造性,則權利要求27不具有創造性。

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認為(wei) ,該案審理焦點僅(jin) 在於(yu) 涉案專(zhuan) 利權利要求1、27是否符合專(zhuan) 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guan) 於(yu) 創造性的規定。而判斷涉案專(zhuan) 利權利要求1、27是否符合專(zhuan) 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有關(guan) 創造性的規定,主要焦點在於(yu) 黃某某提交的證據2,即公開日為(wei) 2004年12月2日的日本專(zhuan) 利(專(zhuan) 利號:JP2004-341105A)文獻及其全部內(nei) 容中文譯文,是否“存在相反技術教導”、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不存在改進動機”。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認為(wei) ,原專(zhuan) 利複審委員會(hui) 認定證據2給出了與(yu) 涉案專(zhuan) 利相反的技術教導是正確的;原專(zhuan) 利複審委員會(hui) 認定在證據1、2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花費創造性勞動並不能得到涉案專(zhuan) 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1相對於(yu) 證據1、2的結合具備專(zhuan) 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是正確的。基於(yu) 此,北京知識產(chan) 權法院判決(jue) 駁回黃某某的訴訟請求。

黃某某不服上述一審判決(jue) 並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jue) 和被訴決(jue) 定。2016年8月1日,北京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經審理,北京高院認為(wei) ,黃某某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jue) 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並於(yu) 2016年8月15日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jue) ,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再審終定局

北京高院的二審判決(jue) 作出後,黃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黃某某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jue) 程序、關(guan) 於(yu) “本領域技術人員麵對證據1沒有改進動機”的認定、關(guan) 於(yu) “證據2存在相反技術教導”的認定錯誤。

原專(zhuan) 利複審委員會(hui) 提交意見認為(wei) ,二審判決(jue) 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駁回黃某某的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查。經審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wei) ,黃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最終,最高人民法院經審判委員會(hui) 民事行政審判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駁回黃某某的再審申請。

至此,原專(zhuan) 利複審委員會(hui) 作出的在權利要求1-30的基礎上繼續維持涉案專(zhuan) 利權有效的審查決(jue) 定被維持。

關(guan) 於(yu) 該案,記者采訪了中國知識產(chan) 權法學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chan) 權研究中心教授馬一德,他表示,隨著企業(ye) 運用專(zhuan) 利參與(yu) 市場競爭(zheng) 的意識和能力的不斷提升,依靠專(zhuan) 利鞏固企業(ye) 行業(ye) 競爭(zheng) 優(you) 勢地位的作用逐漸顯現。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成為(wei) 時代主題,專(zhuan) 利權人對於(yu) 專(zhuan) 利市場價(jia) 值的認識進一步提高,激光顯示等戰略性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更加需要依靠專(zhuan) 利取得競爭(zheng) 優(you) 勢,因此,相關(guan) 企業(ye) 應加快創新步伐,不斷增強企業(ye) 創新力和競爭(zheng) 力,努力取得重大原創性突破,把科技發展主動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裏。同時,手握專(zhuan) 利技術的企業(ye) 應積極維權,這不僅(jin) 能維護技術發明者的正當權益,同時還能鼓勵並帶動更多的技術創新者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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