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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寧案一審宣判:有期徒刑十二年,貪汙科研經費3700餘萬元

來源:江蘇激光產(chan) 業(ye) 創新聯盟2020-01-04 我要評論(0 )   

2020年1月3日,吉林省鬆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nong) 業(ye) 大學教授李寧及同案被告人張磊貪汙一案,對被告人李寧

2020年1月3日,吉林省鬆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nong) 業(ye) 大學教授李寧及同案被告人張磊貪汙一案,對被告人李寧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wan) 元,對被告人張磊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wan) 元;對貪汙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李寧(資料圖)

經審理查明: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寧利用所擔任的中國農(nong) 業(ye) 大學教授、中國農(nong) 業(ye) 大學農(nong) 業(ye) 生物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中國農(nong) 業(ye) 大學生物學院李寧課題組負責人以及負責管理多項國家科技重大專(zhuan) 項課題經費的職務便利,同被告人張磊采取侵吞、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貪汙課題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3756萬(wan) 餘(yu) 元,其中貪汙課題組其他成員負責的課題經費人民幣2092萬(wan) 餘(yu) 元。上述款項均被李寧、張磊轉入李寧個(ge) 人控製的賬戶並用於(yu) 投資多家公司。

鬆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李寧同張磊利用李寧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科研經費,數額特別巨大,李寧、張磊的行為(wei) 均已構成貪汙罪。鑒於(yu) 近年來國家對科研經費管理製度的不斷調整,按照最新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相關(guan) 規定,結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依據李寧、張磊名下間接費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進行核減,對核減後的345萬(wan) 餘(yu) 元可不再作犯罪評價(jia) ,但該數額仍應認定為(wei) 違法所得,故被告人李寧、張磊貪汙數額為(wei) 人民幣3410萬(wan) 餘(yu) 元。在共同犯罪中,李寧係主犯,具有法定從(cong) 重處罰情節,本案部分贓款已追繳,對李寧可酌情予以從(cong) 輕處罰;張磊係從(cong) 犯,且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張磊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附:關(guan) 於(yu) 李寧等貪汙一案審判長答記者問

1.問:法院對李寧定罪量刑的依據是什麽(me) ?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guan) 規定,“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300萬(wan) 以上的,應認定為(wei)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an) 。”

根據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據李寧、張磊名下間接費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進行核減後,被告人李寧、張磊貪汙人民幣3410萬(wan) 餘(yu) 元,屬於(yu) “數額特別巨大”量刑幅度。在共同犯罪中,李寧係共同貪汙的主犯,具有法定從(cong) 重處罰情節,本案部分贓款已追繳,對李寧可酌情予以從(cong) 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jue) 。

2.問:本案的審理期限長達5年以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wei) 什麽(me) 現在再次開庭審理本案?

答:被告人李寧、張磊貪汙一案,經過兩(liang) 次開庭審理,曆時五年。主要是涉及刑事法律的變化、2016年兩(liang) 高司法解釋關(guan) 於(yu) 犯罪數額調整以及科研經費管理製度改革等幾個(ge) 因素。

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延長審理期限是有明確規定的。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前可依法報請審理法院的上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⑵本案涉及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政策性較強。為(wei) 更好服務國家科技創新戰略,最大限度保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一直重點關(guan) 注相關(guan) 科研經費管理和使用政策的變化,並對國家和中國農(nong) 業(ye) 大學關(guan) 於(yu) 科研經費管理方麵的相關(guan) 文件進行了認真研究,在判決(jue) 時已充分考慮了上述因素。

⑶鑒於(yu) 近年來國家對科研經費管理製度的不斷調整,按照最新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相關(guan) 規定,結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對檢察機關(guan) 指控的貪汙事實,依據李寧、張磊名下間接費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進行核減,對核減後的345萬(wan) 餘(yu) 元可不再作犯罪評價(jia) ,充分體(ti) 現了“從(cong) 舊兼從(cong) 輕”的司法原則。

3.問:李寧作為(wei) 我國動物轉基因研究領域科學家的特殊身份及其曾作出的科研貢獻,對其定罪量刑是否有影響?

答: 李寧夥(huo) 同張磊貪汙一案,是國家審計署進行專(zhuan) 項審計中發現交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查處,並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吉林省鬆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李寧作為(wei) 中國工程院院士,對他因犯罪行為(wei) 而被判處刑罰,我們(men) 也深感惋惜。但無論什麽(me) 人,如果觸犯法律,都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身份都不能成為(wei) 淩駕於(yu) 法律之上或者法外開恩的借口。法院決(jue) 定刑罰的時候,會(hui) 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hui) 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規定,綜合考慮對其判處的刑罰。

4.問:李寧的犯罪是否與(yu) 當時的國家科研經費管理製度有關(guan) ?定罪量刑時是否考慮這些因素?

答:國家科研經費管理製度近年來不斷修改和完善。隨著科研體(ti) 製改革,國家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部分相對寬鬆的調整,允許項目結餘(yu) 經費在一定期限內(nei) 由項目承接單位統籌安排用於(yu) 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但國家也一直在強化對科研經費的監督管理,第一,用於(yu) 特定科研項目的國家科研經費,既不能擅自改變用途用於(yu) 其他個(ge) 人項目,也不允許利用國家科研經費為(wei) 個(ge) 人項目買(mai) 單。第二,從(cong) 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來看,李寧對其相關(guan) 科研項目不存在投入自籌資金的情況,全部涉案資金均來源於(yu) 國家財政下撥經費。所以,李寧的犯罪不能歸因於(yu) 國家科研經費管理和使用製度的完善與(yu) 否。第三,科研經費有嚴(yan) 格的審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李寧的犯罪行為(wei) 與(yu) 科研經費管理製度沒有直接關(guan) 係。截止目前,國家科研經費管理製度主要目的是支持科研,鼓勵科技創新,但是必須按照規定由單位統籌管理,而且有嚴(yan) 格的審批程序,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套取。科研經費管理製度無論怎樣調整,監管原則都不允許個(ge) 人中飽私囊。

5. 問:庭審中,李寧堅持認為(wei) 自己的行為(wei) 不是貪汙,截留的經費是為(wei) 了繼續進行科研活動,相關(guan) 公司是為(wei) 科研活動需要而設立的平台公司。法院對此如何認定?

答:國家下撥科研經費的主要目的是為(wei) 科研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資金保障,進而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與(yu) 發展。科研經費來源於(yu) 國家有關(guan) 部門,屬於(yu) 財政資金,必須專(zhuan) 款專(zhuan) 用,科研經費劃撥給高校後,其屬性仍是國有財產(chan) ,而不屬於(yu) 課題負責人或課題組的個(ge) 人財產(chan) ,依據法律規定,侵吞、騙取科研經費的行為(wei) 構成貪汙罪。因此,科研經費的用途具有明確的專(zhuan) 屬性,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名義(yi) 、任何方式予以截留、套取,歸個(ge) 人使用。

根據審理查明的涉案款的去向,李寧采取侵吞、騙取、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將涉案款項轉入其個(ge) 人控製的銀行賬戶後,絕大部分被用於(yu) 李寧個(ge) 人投資公司或增資入股。涉案的北京全順捷達科技有限公司、無錫科捷諾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等公司,截至案發時尚未從(cong) 事任何科研活動。且上述公司既非中國農(nong) 業(ye) 大學設立或授權設立,也不屬於(yu) 中國農(nong) 業(ye) 大學指定和核定的科研平台,中國農(nong) 業(ye) 大學對上述公司的設立、投資均不知情。

本案涉案部分款項被個(ge) 人占有。根據檢察機關(guan) 當庭出示的王某證言,其係濟普霖、濟福霖兩(liang) 家公司的臨(lin) 時聘用司機,張磊曾讓其以個(ge) 人名義(yi) 開辦一張銀行卡,交由報賬員歐某專(zhuan) 門用於(yu) 收支賬外款。司機辭職後發現銀行卡存有60萬(wan) 餘(yu) 元,因公司從(cong) 未討要過這筆錢,故將該款用於(yu) 購買(mai) 理財產(chan) 品和個(ge) 人消費。

6.問:李寧的主要犯罪事實是什麽(me) ?是否存在侵占他人科研經費的情節?

答: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李寧貪汙款項,包括三部分,一是試驗後的淘汰動物及牛奶售出款,二是其本人名下和他人名下的課題經費結餘(yu) 款,三是其本人和他人名下課題的勞務費結餘(yu) 款。其中,李寧除貪汙了其本人名下的科研經費外,還使用虛開發票223張的手段,套取了他人名下的大量科研經費2092萬(wan) 餘(yu) 元,占套取總額的82%。檢察機關(guan) 為(wei) 此出具了報銷單據等書(shu) 證、戴某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及張磊的供述,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是確鑿的。

7.問:庭審中李寧拒不認罪,其辯護人也做了無罪辯護,法院作出判決(jue) 的依據主要是什麽(me) ?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於(yu) 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庭審中,李寧雖然拒不認罪,但檢察機關(guan) 出示了大量的證據,有同案被告人張磊明確穩定的供述,有李寧公司兩(liang) 名報賬員以及其他多名證人證言,亦有套取經費的相關(guan) 書(shu) 證等,證據之間均可相互印證,而且與(yu) 司法會(hui) 計鑒定意見相吻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jue) 。本案在審理中李寧拒不認罪,法庭尊重和保障了李寧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充分聽取了李寧及其辯護人的意見。

8.問:開庭時哪些人參加了旁聽?

答:本案於(yu) 2019年12月30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庭審時,吉林省鬆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邀請了全國、吉林省、鬆原市三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部分媒體(ti) 記者,部分學術界代表和基層群眾(zhong) 旁聽了庭審。同時,被告人李寧及張磊的近親(qin) 屬和所在單位中國農(nong) 業(ye) 大學的代表40餘(yu) 人在現場參加了旁聽。於(yu) 2020年1月3日公開宣判。

來源 | 央視新聞 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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