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今日公布《不可靠實體(ti) 清單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可靠實體(ti) 清單規定
第一條 為(wei) 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公平、自由的國際經貿秩序,保護中國企業(ye) 、其他組織或者個(ge) 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guan) 法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建立不可靠實體(ti) 清單製度,對外國實體(ti) 在國際經貿及相關(guan) 活動中的下列行為(wei) 采取相應措施:
(一)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二)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yu) 中國企業(ye) 、其他組織或者個(ge) 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對中國企業(ye) 、其他組織或者個(ge) 人采取歧視性措施,嚴(yan) 重損害中國企業(ye) 、其他組織或者個(ge) 人合法權益。
本規定所稱外國實體(ti) ,包括外國企業(ye) 、其他組織或者個(ge) 人。
第三條 中國政府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幹涉內(nei) 政和平等互利等國際關(guan) 係基本準則,反對單邊主義(yi) 和保護主義(yi) ,堅決(jue) 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維護多邊貿易體(ti) 製,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
第四條 國家建立中央國家機關(guan) 有關(guan) 部門參加的工作機製(以下簡稱工作機製),負責不可靠實體(ti) 清單製度的組織實施。工作機製辦公室設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第五條 工作機製依職權或者根據有關(guan) 方麵的建議、舉(ju) 報,決(jue) 定是否對有關(guan) 外國實體(ti) 的行為(wei) 進行調查;決(jue) 定進行調查的,予以公告。
第六條 工作機製對有關(guan) 外國實體(ti) 的行為(wei) 進行調查,可以采取詢問有關(guan) 當事人、查閱或者複製相關(guan) 文件、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調查期間,有關(guan) 外國實體(ti) 可以陳述、申辯。
工作機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jue) 定中止或者終止調查;中止調查決(jue) 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恢複調查。
第七條 工作機製根據調查結果,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作出是否將有關(guan) 外國實體(ti) 列入不可靠實體(ti) 清單的決(jue) 定,並予以公告:
(一)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危害程度;
(二)對中國企業(ye) 、其他組織或者個(ge) 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程度;
(三)是否符合國際通行經貿規則;
(四)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八條 有關(guan) 外國實體(ti) 的行為(wei) 事實清楚的,工作機製可以直接綜合考慮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因素,作出是否將其列入不可靠實體(ti) 清單的決(jue) 定;決(jue) 定列入的,予以公告。
第九條 將有關(guan) 外國實體(ti) 列入不可靠實體(ti) 清單的公告中可以提示與(yu) 該外國實體(ti) 進行交易的風險,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明確該外國實體(ti) 改正其行為(wei) 的期限。
第十條 對列入不可靠實體(ti) 清單的外國實體(ti) ,工作機製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jue) 定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以下稱處理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製或者禁止其從(cong) 事與(yu) 中國有關(guan) 的進出口活動;
(二)限製或者禁止其在中國境內(nei) 投資;
(三)限製或者禁止其相關(guan) 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等入境;
(四)限製或者取消其相關(guan) 人員在中國境內(nei) 工作許可、停留或者居留資格;
(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數額的罰款;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前款規定的處理措施,由有關(guan) 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實施,其他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應當配合實施。
第十一條 將有關(guan) 外國實體(ti) 列入不可靠實體(ti) 清單的公告中明確有關(guan) 外國實體(ti) 改正期限的,在期限內(nei) 不對其采取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處理措施;有關(guan) 外國實體(ti) 逾期不改正其行為(wei) 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對其采取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 有關(guan) 外國實體(ti) 被限製或者禁止從(cong) 事與(yu) 中國有關(guan) 的進出口活動,中國企業(ye) 、其他組織或者個(ge) 人在特殊情況下確需與(yu) 該外國實體(ti) 進行交易的,應當向工作機製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同意可以與(yu) 該外國實體(ti) 進行相應的交易。
第十三條 工作機製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jue) 定將有關(guan) 外國實體(ti) 移出不可靠實體(ti) 清單;有關(guan) 外國實體(ti) 在公告明確的改正期限內(nei) 改正其行為(wei) 並采取措施消除行為(wei) 後果的,工作機製應當作出決(jue) 定,將其移出不可靠實體(ti) 清單。
有關(guan) 外國實體(ti) 可以申請將其移出不可靠實體(ti) 清單,工作機製根據實際情況決(jue) 定是否將其移出。
將有關(guan) 外國實體(ti) 移出不可靠實體(ti) 清單的決(jue) 定應當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依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采取的處理措施停止實施。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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