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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科激光及董秘等3人收警示函 收購過程信披不完整

fun88网页下载 來源:中國經濟網2023-11-04 我要評論(0 )   

證監會(hui) 網站近日公布了《湖北證監局關(guan) 於(yu) 對武漢銳科光纖激光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伍曉峰、呂衛民、盧昆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jue) 定》。經查,武漢銳科光纖激光技術股份有限...

       證監會(hui) 網站近日公布了《湖北證監局關(guan) 於(yu) 對武漢銳科光纖激光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伍曉峰、呂衛民、盧昆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jue) 定》。經查,武漢銳科光纖激光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科激光,300747.SZ)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公司於(yu) 2018-2019年開展收購國神光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神光電)51%股權工作。2019年6月5日,公司與(yu) 國神光電原股東(dong) 簽訂了《收購協議》。在收購過程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公司未披露《收購協議》6.5、6.6條款有關(guan) 公司不與(yu) 國神光電開展相同或重複業(ye) 務、符合條件後同意國神光電進行利潤分配、符合條件後啟動剩餘(yu) 股權收購程序等主要內(nei) 容,公司在收購過程中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i) 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伍曉峰作為(wei) 公司時任董事長、呂衛民作為(wei) 公司時任總經理、盧昆忠作為(wei) 公司董事會(hui) 秘書(shu)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i) 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等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yi) 務,對以上違規行為(wei) 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i) 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jue) 定對銳科激光、伍曉峰、呂衛民、盧昆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銳科激光年報顯示,伍曉峰於(yu) 2015年5月28日至2023年3月22日擔任公司董事長;盧昆忠於(yu) 2021年9月15日至今擔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hui) 秘書(shu) ;呂衛民於(yu) 2018年8月13日至2021年9月15日擔任公司董事、總經理。

  官網顯示,武漢銳科光纖激光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科激光”,股票代碼:300747),公司是一家專(zhuan) 業(ye) 從(cong) 事光纖激光器及其關(guan) 鍵器件與(yu) 材料的研發、生產(chan) 和銷售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ye) ,擁有高功率光纖激光器國家重點領域創新團隊和光纖激光器技術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公司主營業(ye) 務包括為(wei) 激光製造裝備集成商提供各類光纖激光器產(chan) 品和應用解決(jue) 方案,並為(wei) 客戶提供技術研發服務和定製化產(chan) 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i) 令第40號)第二條:信息披露義(yi) 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yi) 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nei) 、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nei) 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i) 令第40號)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i) 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yi) 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hui) 秘書(shu) ,應當對公司臨(lin) 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i) 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yi) 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hui) 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五)認定為(wei) 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wei) 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guan) 於(yu) 對武漢銳科光纖激光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伍曉峰、呂衛民、盧昆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jue) 定

  武漢銳科光纖激光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伍曉峰、呂衛民、盧昆忠:

  經查,武漢銳科光纖激光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科激光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公司於(yu) 2018-2019年開展收購國神光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神光電)51%股權工作。2019年6月5日,公司與(yu) 國神光電原股東(dong) 簽訂了《收購協議》。在收購過程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公司未披露《收購協議》6.5、6.6條款有關(guan) 公司不與(yu) 國神光電開展相同或重複業(ye) 務、符合條件後同意國神光電進行利潤分配、符合條件後啟動剩餘(yu) 股權收購程序等主要內(nei) 容,公司在收購過程中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i) 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伍曉峰作為(wei) 公司時任董事長、呂衛民作為(wei) 公司時任總經理、盧昆忠作為(wei) 公司董事會(hui) 秘書(shu)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i) 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等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yi) 務,對以上違規行為(wei) 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i) 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jue) 定對銳科激光、伍曉峰、呂衛民、盧昆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相關(guan) 責任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杜絕此類行為(wei) 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60日內(nei) 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yu) 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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