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為(wei) 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和財產(chan) 安全,根據《產(chan) 品質量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製定了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氣瓶的檢驗周期
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盛裝腐蝕性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yu) 海水接觸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盛裝一般性氣體(ti) 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盛裝惰性氣體(ti) 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準GB8334的規定。
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同時報廢。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yan) 重腐蝕、損傷(shang) 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ge) 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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