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義(yi) 烏(wu) 檢驗檢疫局在日常檢驗中發現,多批激光筆因功率過高導致不合格。國外對激光筆的功率有著嚴(yan) 格的要求,功率過高,存在視力傷(shang) 害危險。
激光產(chan) 品存在著危險性,根據激光係統可能對人體(ti) 造成的傷(shang) 害程度,其危險等級分類從(cong) 第I類激光器(無傷(shang) 害)到第IV類激光器如2000瓦二氧化碳激光器(可以切割厚鋼板)。根據歐盟EN-60825標準及《通用產(chan) 品安全法規2005》的相關(guan) 規定,普通民用激光產(chan) 品隻能為(wei) I類或者II類,I類激光產(chan) 品沒有生物性危害,II類激光產(chan) 品的輸出功率小於(yu) 1毫瓦。而該款不合格的激光筆標識為(wei) IIIA級激光產(chan) 品,功率小於(yu) 5毫瓦,按照激光產(chan) 品的危險等級分類,該類激光產(chan) 品在某種條件下,可能對眼睛造成致盲以及其他損傷(shang) ,顯然這種功率等級的激光產(chan) 品是不適合做成普通的民用激光筆的。
據檢驗檢疫部門調查,目前我國市場上銷售的激光筆普遍存在功率過高的問題,大部分產(chan) 品功率在1至5毫瓦之間,有的甚至大於(yu) 5毫瓦,對公眾(zhong) 的視力安全造成巨大隱患。其主要原因是生產(chan) 企業(ye) 、銷售商和消費者普遍缺乏使用激光的安全意識,片麵追求激光產(chan) 品的亮度,卻忽視了激光可能造成的危害。
為(wei) 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激光筆及其他普通民用激光產(chan) 品生產(chan) 企業(ye) ,不要隻為(wei) 追求產(chan) 品性能而忽視了產(chan) 品的使用危險性,要將激光產(chan) 品的功率控製在安全範圍內(n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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