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發出一項指引文件草案,讓局方員工、激光產(chan) 品生產(chan) 商及公眾(zhong) 知悉該局在處理兒(er) 童激光產(chan) 品的安全問題時所采取的方針。現時,聯邦法例規定,所有在美國出售的激光產(chan) 品必須遵守聯邦激光產(chan) 品性能標準,但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的規例沒有特別監管兒(er) 童激光產(chan) 品。最近,該局提出一項議案,為(wei) 兒(er) 童激光產(chan) 品作出釋義(yi) ,並規定這些產(chan) 品必須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hui) 第1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Class 1)發光限製。該局現時仍在進行這項規則訂立工作,但鼓勵生產(chan) 商遵守兒(er) 童激光產(chan) 品的發光限製,以減低對兒(er) 童構成的風險。
指引草案涵蓋任何專(zhuan) 為(wei) 14歲以下兒(er) 童使用而生產(chan) 、設計或推廣的玩具,這些玩具配備或可以配備激光或激光係統,如用於(yu) 瞄準的玩具槍激光裝置、在轉動時會(hui) 發出激光束的陀螺、可以作為(wei) 光劍玩具的手持式激光器、可以發出跳動激光束的固定柱體(ti) ,以及在空曠地方發出光學效果作娛樂(le) 用途的激光器。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認為(wei) ,玩具的激光放射量必須低於(yu) 聯邦激光產(chan) 品性能標準第1級發光限製水平或由國際電工委員會(hui) 根據操作、維修、服務、失效或損壞情況訂立的第1級水平,對使用者構成的風險才是最低。損壞情況也包括在內(nei) ,是因為(wei) 玩具損壞後仍可繼續使用。局方指出,現行標準未有特別處理兒(er) 童的激光玩具,但玩具的激光強度可能會(hui) 傷(shang) 害視力。
現時,美國法例沒有規定兒(er) 童激光玩具必須附有第1級標簽,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則鼓勵符合第1級發光限製的產(chan) 品貼附這個(ge) 標簽,讓消費者清楚知道產(chan) 品的風險最小。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表明,除非發出激光的玩具零件可以移除,以及可以獨自發出激光,否則整件玩具應視為(wei) 激光產(chan) 品,能夠發出激光的零件亦須獲得認證。例如,可以從(cong) 玩具槍移除的激光瞄準器受相關(guan) 的安全規例監管,必須取得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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