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布指引文件草案讓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的員工、製造商和公眾(zhong) 了解FDA在處理關(guan) 於(yu) 兒(er) 童玩具激光產(chan) 品的安全問題時采取的擬議方針的一周後, FDA要求美國海關(guan) (CBP)向所有進口有形和無形激光產(chan) 品,以及包括在“321條款”或非正式條目內(nei) 的產(chan) 品的機構發出通知。該正式要求於(yu) 2013年8月12日發布,涉及激光指示器、激光瞄準鏡、激光水平儀(yi) 、激光顯示器、激光指示器鑰匙鏈、獸(shou) 醫激光產(chan) 品、激光照明及類似產(chan) 品。
FDA觀察到,大量的激光指示器產(chan) 品通過美國快遞中心和國際郵件進入美國。這些產(chan) 品多數作為(wei) 非正式條目貨物以個(ge) 人使用的小批量進口,常被錯誤申報為(wei) “聚會(hui) 燈串”、“玩具”或“手電筒”以規避CBP/FDA的審查。一些物品看起來像鋼筆或像手電筒大小,FDA認為(wei) ,這並不能假定這些產(chan) 品的製造商已經將其設計為(wei) 等於(yu) 或低於(yu) 強製性5毫瓦的水平限製,除非產(chan) 品經過測試或與(yu) 已知是5毫瓦的指示器進過主觀比較。
此外,FDA還強調了激光產(chan) 品在進口時進行許可審查的重要性。如果進口的這些產(chan) 品符合所有的適用要求,FDA將發放許可,否則產(chan) 品將被扣留和拒絕進入美國。
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