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歐盟官方發布委員會(hui) 決(jue) 議2014/59/EU,根據通用產(chan) 品安全指令,對消費類激光產(chan) 品的安全標準進行修訂。該決(jue) 議適用於(yu) 下列兩(liang) 類產(chan) 品:預期供消費者使用的激光產(chan) 品,及預期不供消費者使用但可能會(hui) 被消費者在合理條件下使用的激光產(chan) 品;在產(chan) 品構成中采用了激光或激光係統,在產(chan) 品操作過程中接觸到激光輻射。
該決(jue) 議同時適用於(yu) “兒(er) 童感興(xing) 趣的消費類激光產(chan) 品”,該產(chan) 品具有以下特征:其外形或設計,被認為(wei) 是可吸引兒(er) 童或擬供兒(er) 童使用的;有其他的特征或特性,即使不是產(chan) 品的主要功能,易吸引兒(er) 童的。按照決(jue) 議的要求,對兒(er) 童有吸引力的消費類激光產(chan) 品,在任何使用條件下都不能對消費者的眼睛和皮膚造成輻射傷(shang) 害,使用條件包括在光學儀(yi) 器下長時間暴露。
其他消費類激光產(chan) 品在正常使用或預期合理使用條件下,包括瞬間的偶然傷(shang) 害和無意接觸的情況,產(chan) 品不能對消費者眼睛造成傷(shang) 害或對消費者皮膚造成意外的輻射傷(shang) 害。對於(yu) 預期可對消費者使用帶來傷(shang) 害的消費類激光產(chan) 品,應與(yu) 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保護水平相一致。
消費類激光產(chan) 品符合性須根據歐盟當前的激光標準EN60825-1:2007激光產(chan) 品安全(第一部分:設備分類與(yu) 要求)進行評估,其中危險等級按照該標準進行分類。
為(wei) 了提升激光可能會(hui) 對兒(er) 童和周邊人造成潛在危險的重視程度,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guan) 生產(chan) 企業(ye) :嚴(yan) 格按照歐盟安全標準設計生產(chan) ,將激光產(chan) 品的功率控製在安全範圍內(nei) ,不能忽視產(chan) 品的使用危險性。
轉載請注明出處。







相關文章
熱門資訊
精彩導讀



















關注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