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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新聞

中國社科院:3D打印挑戰法律秩序

星之球科技 來源:檢察日報2013-08-16 我要評論(0 )   

目前3D打印技術的應用範圍,已經擴大到包括頭蓋骨、髖關(guan) 節、牙齒等醫材、建築、珠寶、工業(ye) 設計、教育產(chan) 品、土木工程、槍支與(yu) 航天部件等等範疇。 首支3D打印槍在今年5月4...

       目前3D打印技術的應用範圍,已經擴大到包括頭蓋骨、髖關(guan) 節、牙齒等醫材、建築、珠寶、工業(ye) 設計、教育產(chan) 品、土木工程、槍支與(yu) 航天部件等等範疇。

 

  首支3D打印槍在今年5月4日試射成功。除擊針為(wei) 金屬,槍支全部部件為(wei) 塑料,由3D打印機分別打印完成。

 

  “3D打印”可謂時下最熱門的技術,很多人甚至還把它喻為(wei) “第三次技術革命的標誌”,美國總統奧巴馬甚至都在2013年的國情谘文中提到了它的名字!它的確有些神奇,那些在傳(chuan) 統技術條件下需要複雜工藝才能完成的製作,現在隻需輕輕一按鼠標,各種工藝品、玩具、服裝鞋帽、小提琴就會(hui) 被打印出來,而且3D打印還能實現商品的無縫對接,這會(hui) 讓商品更加堅固,並且實現傳(chuan) 統技術無法實現的特定的內(nei) 部結構。當然,3D打印也並非沒有缺陷,它對材料有極大的限製,當前還主要適用於(yu) “塑料、樹脂、木材、金屬”等少數領域,並且受製於(yu) 打印速度的限製,還沒有辦法做到像傳(chuan) 統產(chan) 業(ye) 那樣的批量生產(chan) ,但可以肯定,這些技術瓶頸在未來不遠的日子裏都將被打破,於(yu) 是,我們(men) 就有了接下來的預期:早上起來,先是用3D打印一份“蛋糕”;填飽肚子後,再用3D打印了今年時髦的“衣服”、“鞋子”、“領帶”和“皮帶”;一身打扮之後,乘上3D打印的“汽車”去上班;到了單位,老板告訴我,客戶需要一份3D打印的“心髒”……

 

  3D打印,無疑會(hui) 對整個(ge) 世界產(chan) 生巨大影響,由此也將產(chan) 生一係列法律問題。

 

  最近,一家英國遊戲公司給某3D打印機商家發出了停業(ye) “命令”,原因是該商家打印出了該公司的流行桌麵遊戲“戰錘”中人物的實體(ti) 模型。還有,一位荷蘭(lan) 設計者給Thingiverse(美國某公司旗下的3D模型展示平台)發送了“下線通知”,作為(wei) 3D打印機設計編碼的在線信息庫,Thingiverse可以讓任何人在線免費下載並分享這位設計師的設計。另外,備受爭(zheng) 議的瑞典文件共享網站——海盜灣,一直是世界各地的訴訟目標,今年該網站也對外宣布,要開始著手一項共享3D印刷設計新服務的消息。這些問題無疑都是3D打印帶給法律秩序的新挑戰,應當如何看待和處理,是擺在世界各國麵前的一個(ge) 新命題。可以預見,3D技術將帶給法律領域一場變革。

 

  3D打印與(yu) 槍支管理

  今年5月,美國人科迪·威爾森在得克薩斯州成功試射了世界首支3D打印手槍,上傳(chuan) 3D槍支打印圖案僅(jin) 兩(liang) 天,下載量就已超過10萬(wan) 次。

 

  槍支在世界各國都屬於(yu) 被嚴(yan) 格管理的對象,即便是美國雖然允許公民個(ge) 人私自購買(mai) 和持有槍支,但對槍支的整個(ge) 銷售流程仍然給予嚴(yan) 格管理。如果有一天,當用戶可以足不出戶,隨意打印槍支的時候,這必將帶來槍支管理的無序。3D打印塑料槍成功問世幾天後,美國國務院便引用國際武器管理法發出禁令,要求3D槍支打印公司停止在網上傳(chuan) 播打印信息。6月12日,美國紐約市政委員會(hui) 提出了一項憲法修訂案,禁止使用3D打印機“製造槍支,包括步槍、獵槍或者任何槍支的零部件”。這項修訂案將要求軍(jun) 火商應當在3D打印機生產(chan) 槍支的72小時內(nei) 向警方申報。

 

  “沒有槍,沒有炮,3D打印機給我們(men) 造”,在3D打印時代,對槍支的管理勢必會(hui) 延伸到對槍支打印硬件和軟件的管理。所謂軟件即用於(yu) 打印槍支的軟件程序;所謂硬件,即用於(yu) 打印槍支的3D打印機器和打印所需原材料。屆時,與(yu) 其說是管理槍支,不如說是管理3D打印機。 3D打印與(yu) 版權保護

 

  事實上,與(yu) 3D打印技術關(guan) 聯最多的部門法應屬知識產(chan) 權,其中與(yu) 版權的關(guan) 係最為(wei) 密切。3D打印本身實質上是一種“複製”,而版權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複製。當然,著作權法保護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像“小說”、“油畫”、“音樂(le) ”等都屬於(yu)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這些與(yu) 3D打印關(guan) 係不大,3D打印主要涉及“產(chan) 品的外形與(yu) 結構”的版權保護問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產(chan) 品的外形與(yu) 結構”的版權保護並不充分,那些少數具有美術價(jia) 值的“產(chan) 品外形與(yu) 結構”可以作為(wei) “美術作品”獲得保護,而大多數普通的“產(chan) 品外形與(yu) 結構”很難獲得版權法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正麵臨(lin) 第三次修改,此次修訂借鑒了《伯爾尼公約》相關(guan) 規定,增加了“實用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規定,正式將“產(chan) 品的外形與(yu) 結構”納入版權保護範圍。

 

  3D打印可以視為(wei) 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複製,如果這種複製未經作者授權,便可能被視為(wei) 侵權。然而,在判斷3D打印是否侵權時,還需要關(guan) 注3D打印的方式。目前3D打印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第一,從(cong) 立體(ti) 到立體(ti) ,即通過電腦中的3D立體(ti) 模型,打印出立體(ti) 物品;第二,從(cong) 文字到立體(ti) ,即通過在電腦中輸入一段文字描述,如長方形,高18公分,寬20公分,顏色為(wei) 紅色等,進而打印出對應的物品;第三,從(cong) 平麵到立體(ti) ,即將電腦中的平麵設計圖形通過程序打印成立體(ti) 物品。現在的問題是,這三種打印方式是否屬於(yu) 著作權法保護的“複製”呢?

 

  首先,從(cong) 平麵到平麵或是從(cong) 立體(ti) 到立體(ti) ,都屬於(yu) 典型的著作權法意義(yi) 上的複製,哪怕是縮印、擴印等改變比例的方式,都不影響複製的成立。因此,這種未經作者許可方式所進行的複製將可能構成侵權。

 

  其次,從(cong) 文字到立體(ti) 的方法,一般不會(hui) 認定為(wei) 著作權法上的複製。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文字與(yu) 立體(ti) 均屬於(yu) 兩(liang) 種不同形式的表達方式,所以不涉及彼此複製的問題,正因為(wei) 如此,此種3D打印方式一般也不涉及侵權問題。

 

  需要討論的是,從(cong) 平麵到立體(ti) 的3D打印是否屬於(yu) 複製?我國著作權法對此問題避而未談,實踐中爭(zheng) 議頗大。在2006年的“複旦開圓案”中,被告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形下,將平麵的生肖卡通形象轉換成立體(ti) 的儲(chu) 蓄罐,被法院認定為(wei) 侵犯了原告的複製權。然而在“摩托羅拉著作權案”中,法院卻認定,摩托羅拉公司按照印刷線路板設計圖生產(chan) 印刷線路板的行為(wei) 是生產(chan) 工業(ye) 產(chan) 品的行為(wei) ,不屬於(yu) 著作權法意義(yi) 上的複製行為(wei) 。顯然,同為(wei) “平麵到立體(ti) ”的方式,法院在是否構成複製問題上的判斷卻完全不同。參考《伯爾尼公約》對“複製”的規定,它包括“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複製,這種“開放性”的措辭顯然對著作權保護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更為(wei) 重要的是,在3D打印時代,此種“複製”方式必將“泛濫”,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此種“複製”方式,以便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3D打印與(yu) 商標侵權

 

  3D打印還可能會(hui) 涉及到商標權侵權。用戶在使用商品的同時,可能會(hui) 將商標一並打印下來。如用戶在打印3D“NIKE”鞋子時,基於(yu) “NIKE”商標本身就是商品外型的組成部分,用戶打印出來的鞋子一般會(hui) 帶有“NIKE”商標,如果這種打印未取得“NIKE”的授權就極可能構成侵權,打印者僅(jin) 僅(jin) 打印商標“NIKE”而未打印鞋子,同樣也會(hui) 構成侵權。除此之外的其他打印方式,如單純打印商品本身而沒有商標,盡管不涉及商標權侵權,卻可能會(hui) 造成對其他知識產(chan) 權的侵權。#p#分頁標題#e#

 

  如果用戶自行創意打印,比如打印“NIKE”鞋子,卻印上“PUMA”的商標,這會(hui) 侵權嗎?毫無疑問,根據我國商標法有“反向侵權”的規定,擅自更換了商標,又將其商品投向市場,仍屬於(yu) 商標權侵權行為(wei) 。

 

  3D打印與(yu) 專(zhuan) 利保護

  3D打印的核心技術本身“激光燒結”就屬於(yu) 一項專(zhuan) 利。令人期待的是,不久後的2014年1月,該項專(zhuan) 利保護期屆滿,3D打印專(zhuan) 利將進入公有領域,這也被視為(wei) 推動3D打印事業(ye) 騰飛的利好消息。

 

  屆時,會(hui) 有大量的3D打印機問世,製造業(ye) 也會(hui) 發生一次革命,在這一過程中同樣需要關(guan) 注專(zhuan) 利侵權問題。根據我國專(zhuan) 利法的規定,專(zhuan) 利類型大致可分為(wei) 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與(yu) 實用新型專(zhuan) 利關(guan) 注對產(chan) 品的內(nei) 在結構及創新,而外觀設計專(zhuan) 利則更多關(guan) 注對產(chan) 品外觀的外形及色彩。與(yu) 原有的平麵打印不同,3D打印既涉及到產(chan) 品的外型,同樣也涉及到產(chan) 品的內(nei) 在結構,因此3D打印與(yu) 三項專(zhuan) 利權的關(guan) 係都十分緊密。打印者在打印之前需要了解相關(guan) 產(chan) 品的專(zhuan) 利保護情況,以防止侵犯他人專(zhuan) 利。

 

  3D打印還會(hui) 促進過期專(zhuan) 利的商業(ye) 化利用。專(zhuan) 利是有保護年限的,如發明專(zhuan) 利保護期為(wei) 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保護期為(wei) 10年,超過了保護年限,專(zhuan) 利將進入公有領域,人人皆可免費使用。其實,很多已經過期的,無論是外型還是結構都創意十足,但礙於(yu) 技術限製,難以實現,故而被“閑置”。3D打印技術還可能會(hui) 重新煥發“過期專(zhuan) 利”的生機與(yu) 活力,美國的格裏斯律師就在過期專(zhuan) 利中發掘“大量有趣和有用的設計”,他還在網上開發設計了專(zhuan) 門的板塊,供用戶下載過期專(zhuan) 利設計3D設計圖並自行打印。當過期專(zhuan) 利被大量利用的時候,專(zhuan) 利權領域又將迎來新的呼聲:延長專(zhuan) 利保護期。無疑,這又將是一個(ge) 棘手的話題。 3D打印與(yu) 合理使用製度

 

  在討論3D打印與(yu) 知識產(chan) 權侵權問題時,還必須關(guan) 注到“合理使用”的問題。在知識產(chan) 權製度中,對於(yu) 那種僅(jin) 僅(jin) 為(wei) 了個(ge) 人使用而少量複製的行為(wei) ,會(hui) 被認定為(wei) 合理使用,從(cong) 而被排除在侵權範圍外。如果用戶隻是通過3D打印個(ge) 人消費品,而並未進行商業(ye) 性使用,其行為(wei) 又是否構成侵權呢?根據現有知識產(chan) 權法律規定,這種行為(wei) 大都會(hui) 被認定為(wei) “合理使用”而不屬於(yu) 侵權。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men) 可以設想:未來社會(hui) ,很少有人會(hui) 去花費高額價(jia) 格去購買(mai) “知名商品”,恰恰相反,人們(men) 更願意花費低廉的成本購買(mai) 原材料,在家裏打印所需產(chan) 品。眾(zhong) 多消費者如此“合理使用”的結果,對於(yu) 商家絕不是利好消息,這使“合理使用”將從(cong) 根本上妨礙或者動搖經營者利益。

 

  設想未來,一番公眾(zhong) 與(yu) 專(zhuan) 利權人的較量將不可避免。即便是現在,采用技術手段防止“合理使用”對經營者利益造成損害,已被提上議事日程。美國專(zhuan) 利與(yu) 商標局近日推出了一個(ge) 針對3D打印版權保護的“生產(chan) 控製係統”。在該係統的管理下,任何與(yu) 3D打印有關(guan) 的設備在執行打印任務之前,都要將待打印的模型與(yu) 係統數據庫中的數據進行比對。如果出現大比例的匹配,對應的3D打印任務就不能夠進行。無論是美國《數字千禧版權法》,還是我國的《著作權法》,都支持通過技術保護措施來保護著作權,而破壞技術保護措施亦是違法行為(wei) 。

 

  結語

  最後需要指出,3D打印,名為(wei) “打印”,實為(wei) “生產(chan) ”。無論立法上如何界定3D打印,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讓人們(men) 的生活更加便捷,不僅(jin) 是技術,同樣是法律的任務。今天,人們(men) 深感電子商務的便利,可以足不出戶便購買(mai) 東(dong) 西;明天,人們(men) 又會(hui) 深感電子商務的不足,開始缺乏等待物流送貨的耐心。人們(men) 對於(yu) 物品的需求將會(hui) 轉向“立刻”、“現在”、“馬上”,而3D打印將完全迎合人們(men) 的需求,人類社會(hui) 終將迎來“足不出戶,隨意打印”的時代。盡管打印機是自己的,原材料也是自己的,但打印仍需付費,用戶真正購買(mai) 的是他人的創意與(yu) 設計,在這樣一個(ge) 時代,知識產(chan) 權也將成為(wei) 人類社會(hui) 最重要的商品之一!

 

作者係: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知識產(chan) 權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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