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穎可謂時下最熱門的技術,很多人甚至還把它喻為(wei) “第三次技術革命的標誌”,美國總統奧巴馬甚至在2013年的國情谘文中提到了它的名字!
它的確有些神奇,那些在傳(chuan) 統技術條件下需要複雜工藝才能完成的製作,現在隻需輕輕一按鼠標,各種工藝品、玩具、服裝鞋帽、小提琴就會(hui) 被打印出來。3D打印當前還隻是適用於(yu) 塑料、樹脂、木材、金屬等少數領域,還沒有辦法做到批量生產(chan) ,但可以肯定,這些技術瓶頸在未來不遠的日子裏都將被打破。而且,3D打印其實已經開始挑戰知識產(chan) 權製度了。
神奇的3D打印已經開始挑戰知識產(chan) 權
3D打印,無疑會(hui) 對整個(ge) 世界產(chan) 生巨大影響,尤其是在知識產(chan) 權保護方麵。
最近,一家英國遊戲公司給某3D打愈商家發出了停業(ye) “命令”,原因是該商家打印出了該公司的流行桌麵遊戲“戰錘”中人物的實體(ti) 模型。
還有,一位荷蘭(lan) 設計者給T hingivers發送了“下線通知”,作為(wei) 3D打愈設計編碼的在線信息庫,T hingivers可以讓任何人在線免費下載並分享這位設計師的設計。
另外,備受爭(zheng) 議的瑞典文件共享網站—海盜灣—一直是世界各地的訴訟目標,今年該網站也對外宣布,要開始著手一項共享3D印刷設計新服務的消息。美國有線電視網絡媒體(ti) 公司H BO發給費爾南多·索薩一封“停止和終止函”,要求他停止銷售由3D打印出來的模仿H B O劇集《權力的遊戲》中鐵王座的iphoness底座。
顯然,3D打印件下,知識產(chan) 權法律保護又該走向何方,這是當前亟須思考和準備的話題!
哪些3D打印侵犯著作權
知識產(chan) 權是個(ge) 大的法律概念,它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zhuan) 利權等內(nei) 容,其中,3D打印與(yu) 著作權的關(guan) 係最為(wei) 密切。
3D打印本身實質上是一種複製,而著作權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複製。當然,著作權法保護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像小說、油畫、音樂(le) 等都屬於(yu)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但這些與(yu) 3D打印關(guan) 係不大,3D打印主要涉及“產(chan) 品的外型與(yu) 結構”的版權保護問題。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產(chan) 品的外型與(yu) 結構”的版權保護並不充分,那些少數具有美術價(jia) 值的“產(chan) 品外型與(yu) 結構”可以作為(wei) 美術作品獲得保護,而大多數普通的“產(chan) 品外型與(yu) 結構”很難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正麵臨(lin) 第三次修改,此次修訂借鑒了《伯爾尼公約》相關(guan) 規定,增加了“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規定,正式將“產(chan) 品的外型與(yu) 結構”納入版權保護範圍。
3D打印可以視為(wei) 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複製,如果這種複製未經作者授權,便可能被視為(wei) 侵權。然而,在判斷3D打印侵權問題時,還需要關(guan) 注3D打印的方式。目前3D打印主要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第一,從(cong) 立體(ti) 到立體(ti) ,即通過電腦中的3D立體(ti) 模型,打印出立體(ti) 物品;第二,從(cong) 文字到立體(ti) ,即通過在電腦中輸入一段文字描述,如長方形,高18公分,寬20公分,顏色為(wei) 紅色等,進而打印出對應的物品。第三,從(cong) 平麵到立體(ti) ,即電腦中是一個(ge) 平麵圖形,通過3D打印程序,打印出立體(ti) 圖形。首先,從(cong) 立體(ti) 到立體(ti) 的打印方式屬於(yu) 典型的複製行為(wei) 。從(cong) 平麵到平麵或是從(cong) 立體(ti) 到立體(ti) ,都屬於(yu) 典型的著作權法意義(yi) 上的複製,哪怕是縮英擴印等改變比例的方式,都不影響複製的成立。因此,這種未經作者許可方式所進行的複製將可能構成侵權。
其次,從(cong) 文字到立體(ti) 的方法,一般不會(hui) 認定為(wei) 著作權法上的複製。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文字與(yu) 立體(ti) 屬於(yu) 兩(liang) 種不同形式的表達方式,所以不涉及彼此複製的問題。正因為(wei) 如此,此種3D打印方式一般也不涉及侵權問題。
最後,需要討論,從(cong) 平麵到立體(ti) 的3D打印是否屬於(yu) 複製?我國著作權法對此問題避而未談,實踐中爭(zheng) 議頗大。在2006年的“複旦開圓案”中,被告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形下,將平麵的生肖卡通形象轉換成立體(ti) 的儲(chu) 蓄罐,被法院認定為(wei) 侵犯了原告的複製權。然而在“摩托羅拉著作權案”中,法院卻認定,摩托羅拉公司按照印刷線路板設計圖生產(chan) 印刷線路板的行為(wei) 是生產(chan) 工業(ye) 產(chan) 品的行為(wei) ,不屬於(yu) 著作權法意義(yi) 上的複製行為(wei) 。顯然,同為(wei) “平麵到立體(ti) ”的方式,法院在是否構成複製問題上的判斷卻完全不同。參考《伯爾尼公約》對“複製”的規定,它包括“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複製,這種開放性的措辭顯然對著作權保護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更為(wei) 重要的是,在3D打印時代,此種“複製”方式必將泛濫,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此種“複製”方式,以便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哪些3D打印侵犯商標權
3D打庸可能會(hui) 涉及到商標權侵權。
用戶在使用商品的同時,可能會(hui) 將商標一並打印下來 ,如用戶在打印3 D“N IK E”鞋子時,打印出來的鞋子一般會(hui) 帶有“N IK E”商標,如果這種打印未取得“N IK E”的授權就極可能構成侵權。
除此之外的其他打印方式,如單純打印商品本身,比如隻打影N IK E”鞋子本身,卻未在鞋子上打影N IK E”商標,一般不涉及商標權侵權,卻可能會(hui) 造成其他知識產(chan) 權的侵權。
3D打印技術同樣為(wei) 商標標識的生產(chan) 和製造大開方便之門,盡管這是一種相對獨立的打印行為(wei) 。打印者僅(jin) 僅(jin) 打印商標“N IK E”而未打印鞋子,這種打印同樣可能會(hui) 侵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擅自製造和銷售商標標識的行為(wei) ,同樣屬於(yu) 商標權侵權。
3D打印時,用戶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創意進行打印,因此會(hui) 產(chan) 生如下的打印方式:隻打影N IK E”鞋子(沒有商標),卻同時打印上“PU M A”的商標,即鞋子是“N IK E”的,商標是“PU M A”的,這會(hui) 侵權嗎,又會(hui) 侵犯誰的商標權呢?首先,如果沒有得到“PU M A”商標的授權,擅自使用該商標,可能會(hui) 構成對“PU M A”的侵權。那麽(me) “N IK E”呢?這種打印方法會(hui) 侵犯它的商標權嗎?我國商標法有“反向侵權”的規定,擅自更換了“N IK E”的商標,又將其商品投向市場,仍屬於(yu) 商標權侵權。因此,如果打印者采用上述方式打印商品,又將其投放市場 ,其行為(wei) 同樣侵犯了“N IK E”的商標權。
3D打印與(yu) 專(zhuan) 利保護的關(guan) 係
3D打印的核心技術本身“激光燒結”就屬於(yu) 一項專(zhuan) 利。令人期待的是,還有不到一年,即2014年1月,該項專(zhuan) 利保護期屆滿,3D打印專(zhuan) 利將進入公有領域,這也被視為(wei) 推動3D打印事業(ye) 騰飛的利好消息。屆時,會(hui) 有大量的3D打愈問世,製造業(ye) 也會(hui) 發生一次革命,在這一過程中同樣需要關(guan) 注專(zhuan) 利侵權問題。
根據我國專(zhuan) 利法的規定,專(zhuan) 利類型大致可分為(wei) 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與(yu) 實用新型專(zhuan) 利關(guan) 注對產(chan) 品的內(nei) 在結構及創新,而外觀設計專(zhuan) 利則更多關(guan) 注產(chan) 品外觀的外型及色彩。與(yu) 原有的平麵打印不同,3D打印既涉及到產(chan) 品的外型,同樣也涉及到產(chan) 品的內(nei) 在結構,因此3D打印與(yu) 三項專(zhuan) 利權的關(guan) 係都十分緊密。打印者在打印之前需要了解相關(guan) 產(chan) 品的專(zhuan) 利保護情況,以防止侵犯他人專(zhuan) 利。
3D打庸會(hui) 促進過期專(zhuan) 利的商業(ye) 化利用。專(zhuan) 利是有保護年限的,如發明專(zhuan) 利保護期為(wei) 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保護期為(wei) 10年,超過了保護年限,專(zhuan) 利將進入公有領域,人人皆可免費使用。其實,很多已經過期的,無論是外型還是結構都創意十足,但礙於(yu) 技術限製,難以實現,故而被“閑置”。3D打印技術可能會(hui) 重新換起“過期專(zhuan) 利”的生機與(yu) 活力。美國的格裏斯律師就在過期專(zhuan) 利中發掘“大量有趣和有用的設計”,他還在網上開設了專(zhuan) 門的板塊,供用戶下載過期專(zhuan) 利設計3D設計圖並自行打櫻
當過期專(zhuan) 利被大量利用的時候,專(zhuan) 利權領域又將迎來新的呼聲:延長專(zhuan) 利保護期,無疑,這又將是一個(ge) 棘手的話題。
“合理使用”會(hui) 不會(hui) 讓商家破產(chan)
在討論3D打印與(yu) 知識產(chan) 權侵權問題時,還必須關(guan) 注到“合理使用”的問題。在知識產(chan) 權製度中,對於(yu) 那種僅(jin) 僅(jin) 為(wei) 了個(ge) 人使用而少量複製的行為(wei) ,會(hui) 被認定為(wei) 合理使用,從(cong) 而被排除出侵權範圍。
如果用戶隻是通過3D打印個(ge) 人消費品,而並未進行商業(ye) 性使用,其行為(wei) 又是否構成侵權呢?根據現有知識產(chan) 權法律規定,這種行為(wei) 大都會(hui) 被認定為(wei) “合理使用”,而不屬於(yu) 侵權。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men) 可以設想:未來社會(hui) ,很少有人會(hui) 去花費高額價(jia) 格去購買(mai) 知名商品,恰恰相反,人們(men) 更願意花費低廉的成本購買(mai) 原材料,在家裏打印所需產(chan) 品。眾(zhong) 多消費者如此“合理使用”的結果,顯然是逼迫商家破產(chan) 。無疑,3D打印對現有的合理使用製度也提出了挑戰。
在傳(chuan) 統技術條件下,用戶個(ge) 人生產(chan) 商品的成本較高,因此那種基於(yu) “研究、欣賞或個(ge) 人使用”的目的生產(chan) 產(chan) 品的規模極為(wei) 有限,它在根本上並不會(hui) 妨礙經營者的利益,所以其行為(wei) 被認定為(wei) 合理使用並無問題。然而在3D打印條件下,生產(chan) 成本被極大降低,這使“合理使用”將從(cong) 根本上妨礙或者動搖經營者利益。屆時,勢必還會(hui) 涉及到“合理使用”條款的修改,一番公眾(zhong) 與(yu) 專(zhuan) 利權人的較量不可避免。
即便是現在,采用技術手段防止“合理使用”對經營者利益造成損害,已被提上議事日程。美國專(zhuan) 利與(yu) 商標局近日推出了一個(ge) 針對3D打印版權保護的“生產(chan) 控製係統”。在該係統的管理下,任何與(yu) 3D打印有關(guan) 的設備在執行打印任務之前,都要將待打印的模型與(yu) 係統數據庫中的數據進行比對。如果出現大比例的匹配,對應的3D打印任務就不能夠進行。無論是美國《數字千禧版權法》,還是我國的《著作權法》,都支持通過技術保護措施來保護著作權,而那種破壞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wei) 被視為(wei) 違法行為(wei) 。 打愈、原材料都是自己的但打印仍需付費
最後需要指出,3D打印,名為(wei) “打穎,實為(wei) 生產(chan) 。無論立法上如何界定3D打印,有一點可以肯定,讓人們(men) 的生活更加便捷,不僅(jin) 是技術,同樣是法律的任務。今天,人們(men) 深感電子商務的便利,可以足不出戶便購買(mai) 東(dong) 西;明天,人們(men) 又會(hui) 深感電子商務的不足,開始缺乏等待物流送貨的耐心。人們(men) 對於(yu) 物品的需求將會(hui) 轉向“立刻”、“現在”、“馬上”,而3D打印將完全迎合人們(men) 的需求,人類社會(hui) 終將迎來“足不出戶,隨意打穎的時代。
盡管打愈是自己的,原材料也是自己的,但打印仍需付費,用戶真正購買(mai) 的他人的創意與(yu) 設計,在這樣一個(ge) 時代,將成為(wei) 人類社會(hui) 最重要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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