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歐盟委員會(hui) 非食品類快速預警係統對中國產(chan) 激光加工機械發出消費者警告。該案的通報國為(wei) 德國,通報涉及的激光切割和雕刻機械款式/型號為(wei) SH - G 350;經濟合作與(yu) 發展組織產(chan) 業(ye) 分類碼(OECD Portal Category)為(wei) 82000000(帶電源的工具/設備)。
通報指出,該款激光加工機械屬於(yu) 第四類激光產(chan) 品,卻沒有相應的防護裝置,易造成燙傷(shang) 。此外,該款產(chan) 品沒有提供使用國語言的說明書(shu) ,也缺少一定的警示文字和圖標,存在一定的危險,不符合歐洲機械指令2006/42/EC和相關(guan) 標準EN11553。目前,德國當局已對該產(chan) 品采取禁止銷售及相關(guan) 措施。
對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guan) 企業(ye) :激光產(chan) 品危險等級分類是描述激光係統對人體(ti) 造成傷(shang) 害程度的界定指標,可以分為(wei) 第I類激光(無傷(shang) 害)到第IV類激光器,如2000瓦二氧化碳激光器(可以切割厚鋼板)。製造商必須在第II類、第III類和第IV類激光產(chan) 品上貼有帶激光危險等級分類字樣的警告標簽。出口商應關(guan) 注不同市場對激光產(chan) 品要求,切實按照標準要求組織設計生產(chan) ,同時對不同類型的產(chan) 品進行相應的警告標識,確保產(chan) 品符合進口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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