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論是吉林還是河北、山西,文件中紛紛將百兆瓦的電站指標用於(yu) 建設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各省的政策規定似乎與(yu) 能源局的政策傾(qing) 向出現了偏差,頗有些耐人尋味。根據8月初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聯合下發的《關(guan) 於(yu) “十三五”光伏扶貧計劃編製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要求“以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為(wei) 主要建設模式,不具備建設村級電站條件的地區,可建設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上述各省下發的文件卻又把指標都給了集中式電站,莫非以上地區均“不具備建設村級電站的條件”?
不過總體(ti) 上看,政策均向光伏扶貧方麵傾(qing) 斜,根據各省政策及十三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可知,各地專(zhuan) 用於(yu) 光伏扶貧電站的指標分配如下:河北省1GW、山東(dong) 省0.5GW、河南省0.9GW、江西省0.5GW、湖南省0.5GW、湖北省0.5GW、雲(yun) 南省0.5GW、廣東(dong) 省0.5GW,加上最近山西省0.8GW及吉林省0.5GW,10個(ge) 省份加起來的規模指標已達6.2GW。光伏扶貧電站所獲的政策支持由此可見一斑。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是主要模式
在國家能源局及國務院扶貧辦8月下發的關(guan) 於(yu) “十三五”光伏扶貧計劃的相關(guan) 通知中規定:“以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為(wei) 主要建設模式,村級電站應在建檔立卡貧困村建設,單個(ge) 村級電站容量控製在300千瓦左右(具備就近接入條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另規定“今年將把未來3年村級光伏電站的指標一次性下達完畢”,因此有業(ye) 內(nei) 專(zhuan) 家表示,“《通知》的出台,標誌著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將成為(wei) “十三五”時期光伏扶貧的主要模式。”

據悉,光伏扶貧村級電站建成後,由縣級統一運營管理,但電站產(chan) 權及其收益權歸貧困村所有,即項目建成驗收後產(chan) 權移交貧困村,電站收益全部打入貧困村集體(ti) 賬戶,具體(ti) 管理辦法則由相關(guan) 扶貧部門另行製定。
實踐表明,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是最行之有效的光伏扶貧模式,能實現精準扶貧、新能源開發利用的“雙贏”。一方麵,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產(chan) 權屬於(yu) 村集體(ti) ,有利於(yu) 協調建設用地。同時,電站規模較小,初始投資少,建設用地麵積小,村集體(ti) 和企業(ye) 麵臨(lin) 的壓力也小。另一方麵,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發電上網要求相對較低,現有電網基本能滿足電力上網需求,即使需要進行電網改造也相對容易。最重要的是,政策明確,村級電站產(chan) 權屬於(yu) 村集體(ti)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收益歸村集體(ti) 、農(nong) 戶所有,解決(jue) 了貧困村無集體(ti) 經濟收入的問題。
集中式電站是補充且限定更多
除了側(ce) 重村級電站的建設,能源局和扶貧辦聯合下發的通知中對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規定得更為(wei) 詳細,“不具備建設村級電站條件的地區,可建設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但要嚴(yan) 格按照政府投資入股、按股分成的資產(chan) 收益模式建設,發生光伏限電問題的省份不安排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以縣為(wei) 單元,總受益戶數與(yu) 總建設規模的匹配關(guan) 係為(wei) 村級電站每戶對應5-7千瓦,集中式電站每戶對應25-30千瓦。”
對於(yu) 村級電站,國家能源局和扶貧辦根據各省(區、市)光伏扶貧要求,確定脫貧攻堅期間各省(區、市)村級電站建設規模,並於(yu) 2017年一次性下達。對於(yu) 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分年度分批下達規模,並納入各省(區、市)光伏發電年度總規模統籌考慮。
除上述規定外,集中式電站的建設過初審後還需國家批複。“各級初審通過後,有關(guan) 縣(市、區)可對實施方案中初始投資、電網接入等建設條件已落實的300千瓦以下的村級小電站提前開展建設。集中並網扶貧電站須待國家批複實施方案,規模單獨下達後方可實施。”
對集中式電站要求較多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集中式電站需占地較多,因此存在土地資源浪費的潛在風險;二是大容量的光伏電站由多台變換裝置組合實現,這些設備的協同工作需要進行同一管理,目前這方麵技術尚不成熟。
小結:
8月已經過去,根據下發的各省扶貧通知要求,各地區需根據規劃及實施方案確定當地建設任務,並將相關(guan) 材料會(hui) 同扶貧主管部門初審後於(yu) 8月31日之前上報到國務院扶貧辦和國家能源局。由此可知全國光伏扶貧規模及建設任務應正處於(yu) 匯總過程中,對於(yu) 能源局及扶貧辦進一步的規劃要求,我們(men) 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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