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運激光11月5日晚間公告,證監會(hui) 對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梁偉(wei) 超比例減持未披露行為(wei) 處以40萬(wan) 元罰款,對梁偉(wei) 在限製轉讓期限內(nei) 的減持行為(wei) 處以1280萬(wan) 元罰款,合計罰款1320萬(wan) 元。
梁偉(wei) 、梁偉(wei) 的母親(qin) 易某某、梁偉(wei) 的姐姐梁某,以及由梁偉(wei) 姐姐梁某實際控製的公司新餘(yu) 全盛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wei) 一致行動人。梁偉(wei) 在3月17日的減持交易過程中,與(yu) 其一致行動人合並減持“金運激光”達到金運激光總股本的5%時,沒有在履行報告和披露義(yi) 務前停止賣出“金運激光”。梁偉(wei) 完成3月17日減持交易後,與(yu) 其一致行動人合並減持“金運激光”股份占金運激光已發行股份的8.83%。按照《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2015年3月17日梁偉(wei) 超比例減持“金運激光”股份數為(wei) 482.2萬(wan) 股,成交金額為(wei) 183,2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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