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早間,商務部發布了關(guan) 於(yu) 對原產(chan) 於(yu) 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反傾(qing) 銷措施發起期終複審調查的公告。公告表示,商務部將對原產(chan) 於(yu) 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qing) 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決(jue) 定,在反傾(qing) 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原產(chan) 於(yu) 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繼續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5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範圍和稅率征收反傾(qing) 銷稅。
2014年8月13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56號公告,決(jue) 定對原產(chan) 於(yu) 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征收反傾(qing) 銷稅,實施期限為(wei) 自2014年8月14日起5年。
2019年6月3日,商務部收到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江蘇亨通光纖科技有限公司、烽火藤倉(cang) 光纖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纖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纖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單模光纖產(chan) 業(ye) 提交的反傾(qing) 銷措施期終複審申請書(shu) 。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qing) 銷措施,原產(chan) 於(yu) 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的傾(qing) 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chan) 業(ye) 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chan) 於(yu) 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實施的反傾(qing) 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有關(guan) 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chan) 品和中國同類產(chan) 品有關(guan) 情況、反傾(qing) 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chan) 品進口情況、傾(qing) 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guan) 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guan) 於(yu) 產(chan) 業(ye) 及產(chan) 業(ye) 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單模光纖產(chan) 業(ye) 提出申請。調查機關(guan) 認為(wei) ,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麵證據符合期終複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jue) 定自2019年8月14日起,對原產(chan) 於(yu) 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qing) 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決(jue) 定,在反傾(qing) 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原產(chan) 於(yu) 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繼續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5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範圍和稅率征收反傾(qing) 銷稅。
本次複審的傾(qing) 銷調查期為(wei) 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產(chan) 業(ye) 損害調查期為(wei) 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複審產(chan) 品範圍是原反傾(qing) 銷措施所適用的產(chan) 品,與(yu) 商務部2014年第56號公告的產(chan) 品範圍一致。本次複審調查的內(nei) 容為(wei) :如果終止對原產(chan) 於(yu) 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實施的反傾(qing) 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qing) 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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