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以來,中美之間已有32起貿易紛爭(zheng) 。美國曾判定對中國產(chan) 品征收高額反傾(qing) 銷稅,但是中國部分反訴成功。因為(wei) 根據《1930年關(guan) 稅法》,美國對於(yu) 中國這樣的非市場化國家,是不可以征收反傾(qing) 銷稅的。
然而,為(wei) 了對中國企業(ye) 進行“雙反”調查,達到限製中國產(chan) 品輸入的目的,美國竟在幾天之內(nei) 通過了《1930年關(guan) 稅法》的修改法案,規定對於(yu) 非市場化國家不但可以征收反傾(qing) 銷稅,而且將執行期追溯到2006年11月20日,即適用於(yu) 對中國的全部32起貿易之爭(zheng) 。
原來,美國向世界宣揚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是有前提條件的。其一,美國法律隻是為(wei) 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在國家利益最大化麵前沒有公正可言。其二,所謂美國法律的平等其實隻是在對法律運用上的平等。你可以不懂法律,但要會(hui) 運用法律。因此,中國光伏企業(ye) 要在美國站穩腳跟,首先要懂得美國的法律基礎和體(ti) 係,善於(yu) 用美國法律為(wei) 自己爭(zheng) 得最大權益。
在與(yu) 美國、歐盟等地區的光伏貿易之爭(zheng) 上,有關(guan) 法律的環境問題是中國光伏產(chan) 業(ye) 在“走出去”時遇到的最大問題。冷靜地想一想,其實這是中國從(cong) 大國變為(wei) 強國、從(cong) 計劃經濟向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轉化中所麵臨(lin) 的根本問題,即中國社會(hui) 的法製化問題、中國人的法律意識問題、中國企業(ye) 的法律水平問題。
中國經濟在逐步與(yu) 國際接軌的過程中,明顯暴露出中國社會(hui) 對於(yu) 作為(wei) 現代文明重要基石的法律基礎和意識的嚴(yan) 重缺失。在與(yu) 國際光伏終端市場經驗的優(you) 秀企業(ye) 接觸之後,筆者認為(wei) ,從(cong) 國家的角度,我國用法律促進這個(ge) 產(chan) 業(ye) 發展的環境還不夠完善;從(cong) 企業(ye) 的角度,企業(ye) 用法律保護權益的意識不夠清晰,倡導提升產(chan) 業(ye) 法律體(ti) 係的呼聲不夠強烈。
光伏是一個(ge) 政策與(yu) 市場緊密結合的產(chan) 業(ye) 。這裏強調的市場不是供求關(guan) 係,而是市場化運作和市場化製度的建設。光伏政策的實施需要一個(ge) 強製執行的環境,而法律環境才是最佳的實施環境。它不但可以保證政策的執行力度,而且可以增加不執行政策的成本。相信在法律環境中,光伏產(chan) 業(ye) 發展中遇到的建成了電站不能上網、上了網不給送電、送了電遲遲得不到補助費用等現象必將大為(wei) 減少。
中國光伏產(chan) 業(ye) 從(cong) 規模化發展的第一天開始,就是參與(yu) 國際競爭(zheng) 的,是最具國際競爭(zheng) 力的產(chan) 業(ye) 之一。既然中國光伏產(chan) 業(ye) 比其他產(chan) 業(ye) 更加國際化,那麽(me) 首先就應做到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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