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深圳 深南大道4019號航天大廈24層 郵政編碼:518048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 SHENZHEN, P. R. CHINA
電話(Tel):(0755) 88265288傳(chuan) 真(Fax) :(0755) 83243108
電子郵件(E-mail):info@shujin.cn
網站(Website):www.shujin.cn
廣東(dong) 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guan) 於(yu) 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二次臨(lin) 時股東(dong) 大會(hui) 的
法律意見書(shu)
信達會(hui) 字[2012]第0094號
致: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dong) 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貴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參加了貴公司2012年第二次臨(lin) 時股東(dong)
大會(hui) (以下簡稱“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並進行了必要的驗證工作。現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dong) 大會(hui) 規則》(以下簡
稱“《股東(dong) 大會(hui) 規則》”)以及貴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按照律師業(ye) 公認的業(ye)
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hui)
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表決(jue) 程序和表決(jue) 結果等事項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一、關(guan) 於(yu) 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召集與(yu) 召開
2012年10月26日,貴公司董事會(hui) 在巨潮資訊網站(https://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關(guan) 於(yu) 召開2012年第二次臨(lin) 時股東(dong) 大會(hui) 的通
1
知》。2012年11月12日上午9:30時,貴公司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依照前述公告,在武漢
市江岸區石橋一路金運激光大樓會(hui) 議室如期召開。
經信達律師審驗,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dong) 大
會(hui) 規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guan) 規定。
二、關(guan) 於(yu) 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人員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股東(dong) 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股東(dong) 及股東(dong) 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持有貴公司股份
22,751,100股,占貴公司有表決(jue) 權股份總數的65%。
經信達律師驗證,上述股東(dong) 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並行使投票表決(jue)
權的資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其他人員為(wei) 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信達
律師。
信達律師認為(wei) ,上述人員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
3、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召集人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召集人為(wei) 貴公司董事會(hui) 。
信達律師認為(wei) :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guan) 於(yu) 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表決(jue) 程序和表決(jue) 結果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采取現場投票的方式,並按《公司章程》和
《股東(dong) 大會(hui) 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票,當場公布表決(jue) 結果,審議通過了以
下議案:
1. 《關(guan) 於(yu) 修訂<對外投資管理製度>的議案》。
2.《關(guan) 於(yu) 修訂<董事會(hui) 議事規則>的議案》。
2
3.《關(guan) 於(yu) 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記錄由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董事、監事、董事會(hui) 秘書(shu) 、會(hui) 議主
持人簽名,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股東(dong) 及委托代理人沒有對表決(jue) 結果提出異議。
信達律師認為(wei) :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表決(jue) 程序符合有關(guan) 法律法規及貴公司《公司章
程》的規定,表決(jue) 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wei) :貴公司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召集及召開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東(dong) 大會(hui) 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hui) 議人員和召
集人的資格有效,表決(jue) 程序及表決(jue) 結果合法有效。
信達同意本法律意見書(shu) 隨貴公司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一並公告。
(以下無正文)
3
(本頁為(wei) 《股東(dong) 大會(hui) 法律意見書(shu) 》(信達會(hui) 字[2012]第 0094 號)之簽署頁)
廣東(dong) 信達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簽字律師:
麻雲(yun) 燕林曉春
韓雯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轉載請注明出處。







相關文章
熱門資訊
精彩導讀



















關注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