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hui) 全體(ti) 成員保證公告內(nei) 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並對公告中的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深圳市大族激光(13.49, 0.00, 0.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副總經理李誌堅先生於(yu) 2013年12月30日交易股票時,出現短線交易情形,根據有關(guan) 規定,現就相關(guan) 事項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線交易基本情況
李誌堅先生於(yu) 2013年12月26日以股權激勵股票期權行權的方式買(mai) 入公司股票98,057股,成交均價(jia) 為(wei) 5.94元/股,成交金額582,458.58元;2013年12月30日賣出公司股票34,514股(新增+存量無限售流通股),成交均價(jia) 13.5元/股,成交金額465,939元,構成短線交易。本次交易產(chan) 生收益22.3萬(wan) 元。
經公司董事會(hui) 核查,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敏感期內(nei) ,公司無影響證券價(jia) 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獲悉內(nei) 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本次事件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dong)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mai) 入後六個(ge) 月內(nei) 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ge) 月內(nei) 又買(mai) 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hui) 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會(hui) 將於(yu) 公告後的5個(ge) 工作日內(nei) 收回李誌堅先生本次交易所得收益22.3萬(wan) 元。
李誌堅先生已深刻認識到了本次違規事項的嚴(yan) 重性,並就本次短線交易股票行為(wei) 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李誌堅先生同時承諾:將自覺遵守《證券法》第47條關(guan) 於(yu) 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自最後一筆買(mai) 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個(ge) 月內(nei) 不賣出公司股票;自最後一筆賣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個(ge) 月內(nei) 不買(mai) 入公司股票。
董事會(hui) 已向全體(ti)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說明相關(guan) 規定,提醒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嚴(yan) 格遵守相關(guan) 法律法規,避免此類情況出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日
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