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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dong) 信達律師事務所
關(guan) 於(yu) 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臨(lin) 時股東(dong) 大會(hui) 的
法律意見書(shu)
信達會(hui) 字[2014]第0081號
致: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dong) 信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信達”)接受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貴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參加了貴公司2014年第二次臨(lin) 時股東(dong)
大會(hui) (以下簡稱“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並進行了必要的驗證工作。現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dong) 大會(hui) 規則》(以下簡
稱“《股東(dong) 大會(hui) 規則》”)以及貴公司《公司章程》等規定,按照律師業(ye) 公認的業(ye)
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hui)
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表決(jue) 程序和表決(jue) 結果等事項發表如下法律意見。
一、關(guan) 於(yu) 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召集與(yu) 召開
2014年6月28日,貴公司董事會(hui) 在巨潮資訊網站(https://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武漢金運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關(guan) 於(yu) 召開2014年第二次臨(lin) 時股東(dong) 大會(hui) 的通
知》。2014年7月22日下午14:30時,貴公司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現場會(hui) 議依照前述公告
在武漢市江岸區石橋一路金運激光大樓會(hui) 議室如期召開。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采取現場
投票與(yu) 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係統和互聯網投票係統
向股東(dong) 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東(dong)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係統進行網絡投
票的具體(ti) 時間為(wei) :2014年7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
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係統投票的具體(ti) 時間為(wei) :2014年7月21日15:00至2014年7
月22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經信達律師審驗,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dong) 大
會(hui) 規則》和《公司章程》等有關(guan) 規定。
二、關(guan) 於(yu) 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人員資格
1、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股東(dong) 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現場會(hui) 議的股東(dong) 及股東(dong) 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持有貴公
司股份 44,493,875 股,占貴公司有表決(jue) 權股份總數的 63.56 %。
經信達律師驗證,上述股東(dong) 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現場會(hui) 議並行使
投票表決(jue) 權的資格合法有效。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的數據,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係
統和互聯網投票係統進行有效表決(jue) 的股東(dong) 共 8 名,持有貴公司股份 3,655,100
股,占貴公司有表決(jue) 權股份總數的 5.22 %。
以上通過網絡投票係統進行投票的股東(dong) 資格,由網絡投票係統提供機構深圳
證券交易所驗證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其他人員
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現場會(hui) 議的其他人員為(wei) 貴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
信達律師。
信達律師認為(wei) ,上述人員均有資格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
3、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召集人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召集人為(wei) 貴公司董事會(hui) 。
信達律師認為(wei) ,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guan) 於(yu) 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表決(jue) 程序和表決(jue) 結果
經信達律師驗證,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現場會(hui) 議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jue) ,並
按《股東(dong) 大會(hui) 規則》與(yu) 《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計票、監票。根據深圳證券
交易所向貴公司提供的本次會(hui) 議網絡投票的資料,貴公司合並統計了現場投票和
網絡投票的表決(jue) 結果,當場公布表決(jue) 結果,審議通過了《關(guan) 於(yu) 對外投資合資設立
產(chan) 業(ye) 基金暨關(guan) 聯交易的議案》。
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記錄由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董事、董事會(hui) 秘書(shu) 、會(hui) 議主持人簽
名,出席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股東(dong) 及委托代理人沒有對表決(jue) 結果提出異議。
信達律師認為(wei) ,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表決(jue) 程序符合有關(guan) 法律法規及貴公司《公司章
程》的規定,表決(jue) 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信達律師認為(wei) ,貴公司本次股東(dong) 大會(hui) 的召集及召開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東(dong) 大會(hui) 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
席會(hui) 議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表決(jue) 程序及表決(jue) 結果合法有效。
(以下無正文)
(《股東(dong) 大會(hui) 法律意見書(shu) 》(信達會(hui) 字[2014]第0081號))
廣東(dong) 信達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簽字律師:
麻雲(yun) 燕 林曉春
陳臻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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