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術質量控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yu) 2011年8月12日頒布,2012年2月1日起實施,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guan) 於(yu) 準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術開展的衛生行業(ye) 標準。此標準頒布於(yu) 台灣蔡瑞芳醫師發言之前,非事件之後的“亡羊補牢”之舉(ju) 。
準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術質量控製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準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術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yu) 全國各級具有資質的醫療單位開展準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術。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yu) 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仵,僅(jin) 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yu)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yu) 本文件。
消毒技術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2O02年
3、術語和定義(yi)
下列術語和定義(yi) 適用於(yu) 本文件。
3.1
表層切削手術 surface ablation
以機械、化學或激光法去除或分離角膜上皮後,對角膜前彈力層和淺基質層進行準分子激光屈光性切削的手術,包括:準分子激光屈光性角膜切削術、化學法上皮瓣下角膜磨鑲術和機械法上皮瓣下角膜磨鑲術。
3.1.1
準分子激光屈光性角膜切削術 photorefmctive keratectomy,PRK
以機械、化學或激光法去除角膜上皮,對角膜前彈力層和淺基質層進行準分子激光屈光性切削。
3.1.2
化學法上皮瓣下角膜磨鑲術 1aser subepithe1ial kemtomileusis,LASEK
以20%的乙醇鬆解角膜上皮後將其分離,形成角膜上皮瓣,然後對角膜前彈力層和淺基質層進行準分子激光屈光性切削,最後將角膜上皮瓣複位。
3.1.3
機械法上皮辯下角膜磨鑲術 epipolis laser in-situ keratomileusis,Epi-LASIK
以特製的角膜上皮分離器製作角膜上皮瓣,然後對角膜前彈力層和淺基質層進行準分子激光屈光性切削,最後將角膜上皮瓣複位。
3.2
準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鑲術 laser in-situ kentomileusis,LASIK
以微型角膜刀或飛秒激光製作角膜瓣(含角膜上皮、前彈力層和淺基質層),翻轉角膜瓣後采用準分子激光對角膜基質進行屈光性切削,然後將角膜瓣複位。
3.3
準分子激光傳(chuan) 統切削 conventional ablation
矯正屈光不正中球鏡和柱鏡成分的準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術。
3.4
個(ge) 性化切削 customizem-1 ablation
采用波前像差或角膜地形圖數據引導的準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術.
3.5
增效手術 enhancement
對角膜屈光手術後欠矯、過矯或回退進行的再次準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術。
4、縮略語
下列縮略語適用於(yu) 本文件。
PRK:準分子激光屈光性角膜切削術(photorefractive keratectomy)
LASEK:化學法上皮瓣下角膜磨鑲術(laser subepithelial keratomileusis)
Epi-LASIK:機械法上皮瓣下角膜磨鑲術(epipolis laser in-situ keratomileusis)
LASIK:準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鑲術(laser in-situ keratomileusis)
M-l:屈光度(m-liopter)
5、一般要求
5.1 環境要求
手術室的麵積和尺寸應符合激光機要求的參數標準,手術室內(nei) 空氣應達到衛生部《消毒技術規範》規定的Ⅱ類環境空氣消毒標準。手術室內(nei) 的溫度應保持18℃-25℃ ,相對濕度20%-65%。
5.2 設備要求
5.2.1 所有設備應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療器械注冊(ce) 證進行審批所需的注冊(ce) 檢測,取得相關(guan) 證件。
5.2.2 準分子激光機應能夠矯正近視、散光和遠視。使用年限為(wei) 自生產(chan) 日期起10年內(nei) 。
5.2.3 微型板層角膜刀應是以電力或壓縮氣體(ti) 驅動刀頭行進的自動角膜刀。
5.2.4 應具備下列術前檢查設備:
——裂隙燈顯微鏡;
——檢眼鏡;
——眼壓計;
——主觀驗光設備;
——客觀驗光設備;
——角膜地形圖儀(yi) ;
——角膜測厚儀(yi) 。
5.2.5 如有條件,應配備以下輔助檢查設備:
——眼軸長測量儀(yi) ;
——波前像差儀(yi) ;
——對比敏感度儀(yi) ;
——角膜內(nei) 皮鏡。
5.3 人員要求
5.3.1 手術醫師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shu) 、醫師執業(ye) 證書(shu)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大型醫用設備(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yi) )上崗合格證”,並具有眼科主治醫師或以上職稱。
5.3.2 門診醫師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shu) 及醫師執業(ye) 證書(shu) 的眼科醫師。
5.3.3 護士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資格證書(shu) 和執業(ye) 證書(shu) 。
5.3.4 激光機操作人員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大型醫用設備(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yi) )上崗合格證”。
6、術前評估
6.1 病史
術前應詢問患者以下情況:
——屈光不正及矯正史;
——眼部手術史;
——眼部病史;
——全身病史及家族史、藥物史;
——藥物不良反應及過敏史;
——職業(ye) 、生活及用眼習(xi) 慣等社會(hui) 學資料。
6.2 停戴隱形眼鐃時間
6.2.1 常戴角膜接觸鏡的患者,需停戴接觸鏡至角膜無水腫、屈光狀態和角膜地形圖穩定後方可接受手術。
6.2.2 術前軟性球鏡宜停戴1周以上,軟性散光鏡及硬鏡停戴3周以上,角膜塑形鏡停戴3個(ge) 月以上。
6.3 術前檢查
術前應做下列檢查:
——裸眼遠、近視力;
——主、客觀驗光;
——最佳矯正視力;
——眼位;
——主視眼;
——外眼檢查;
——裂隙燈眼前節檢查;
——後極及周邊眼底檢查;
——眼壓測量;#p#分頁標題#e#
——角膜厚度測量;
——角膜地形圖檢查。
6.4 其他檢查
如具有相關(guan) 條件,宜做下列檢查:
——睫狀肌麻痹驗光;
——角膜前、後表麵形態及眼前節測量分析;
——對比敏感度及眩光檢查;
——角膜內(nei) 皮檢查;
——波前像差檢查;
——眼軸測量;
——淚液功能檢查;
——瞳孔直徑測量,包括暗光下瞳孔直徑;
——眼調節幅度檢查。
6.5 手術適應證
近視、遠視、散光或老視等患者,本人有通過角膜屈光手術改善屈光狀態的願望,心理健康,對手術療效有合理期望,經術前檢查排除手術禁忌證。
6.6 手術禁忌證
6.6.1 絕對禁忌證
存在下列情況中任何一項者,不得接受手術:
——眼部活動性炎症;
——眼周化膿性病灶;
——嚴(yan) 重的眼附屬器病變:如眼瞼缺損、畸形、慢性淚交炎等;
——已確診的圓錐角膜;
——嚴(yan) 重幹眼病;
——對於(yu) LASIK,中央角膜厚度小於(yu) 450微米,或預計角膜瓣下剩餘(yu) 基質床厚度小於(yu) 250微米;
——未受控製的青光眼;
——未受控製的全身結締組織病及嚴(yan) 重自身免疫性疾病;
——未受控製的糖尿病;
——全身性感染性疾病。
6.6.2 相對禁忌證
存在下列情況中一項者,有可能對手術操作、術後恢複或手術療效產(chan) 生不良影響,但在特殊情況下,與(yu) 患者充分溝通和解釋並采取相應措施後,可酌情手術:
——年齡不滿18周歲;
——近兩(liang) 年屈光度變化超過1M-1;
——近視超過14M-1;
——遠視超過6M-1;
——散光超過6M-1;
——對側(ce) 眼為(wei) 盲或低視力;
——幹眼症;
——輕度瞼裂閉合不全;
——初次手術前角膜中央平均屈光力低於(yu) 38M-1或高於(yu) 48M-1;
——單純皰疹性或帶狀皰疹性角膜炎病史;
——角膜基質或內(nei) 皮營養(yang) 不良;
——明顯角膜不規則散光;
——穿透性角膜移植術後2年內(nei) ;
——影響矯正視力的白內(nei) 障;
——視網膜脫離、黃斑出血等眼底病史;
——青光眼;
——糖尿病;
—— 妊娠;
——哺乳期;
—— 癲癇;
—— 焦慮症、抑鬱症等精神疾患。
6.7 知情同意書(shu)
術前應向患者說明以下問題,並簽署知情同意書(shu) 。
——準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術是矯正屈光不正方法之一;
——手術目的;
——手術局限性;
——可能出現的手術並發症。
7、手術
7.1 手術原則
7.1.1 LASIK手術的預計剩餘(yu) 角膜床中央厚度不小於(yu) 250微米。
7.1.2 表層切削手術的術後預計中央角膜厚度不小於(yu) 350微米。
7.1.3 波前引導的手術應在穩定可靠的波前像差數據引導下進行。
7.1.4 角膜地形圖引導的手術應在穩定可靠的角膜地形圖數據引導下進行。
7.1.5 增效手術應在前次手術後屈光狀態、角膜地形圖均達穩定狀態後進行。手術方式可選擇LASIK或表層切削手術。
7.1.6 表層切削手術後的增效手術應距前次手術6個(ge) 月以上。
7.1.7 放射狀角膜切開術後行LASIK術應相隔2年以上。
7.2 手術過程
7.2.1 術前應預防性滴廣譜抗生素滴眼液。
7.2.2 手術應在無菌條件下進行。患者眼周皮膚、結膜囊的消毒應符合衛生部《消毒技術規範》規定。
7.2.3 除微型角膜刀手柄可采用擦拭消毒外,其他手術器械不得采用擦拭或浸泡消毒。
7.2.4 術前應檢查並校準激光機、微型角膜刀及其他相關(guan) 設備。
7.2.5 術前應核對輸入電腦之手術參數,包括患者姓名、年齡、眼別、屈光度、切削量、切削區大小等。
7.2.6 遮蓋非手術眼。
7.2.7 表層切削手術手術方法:參考附錄B。
7.2.8 激光原位角膜磨鑲術手術方法:參考附錄C。
7.2.9 LASIK術中發生影響正常激光切削的角膜瓣異常,應中止該眼手術。在未確定原因並加以解決(jue) 之前,若對側(ce) 眼尚未手術,亦應推遲。
7.2.10 手術結束後應用裂隙燈顯微鏡檢查術眼,確認無異常後戴防護眼罩。
8、術後處理
8.1 術後第一天應複診。
8.2 LASIK術後首次複診後的隨訪時間推薦為(wei) 術後1周、1個(ge) 月、3個(ge) 月、6個(ge) 月、12個(ge) 月。
8.3 表層切削手術後首次複診後隔日複診至角膜上皮完全修複。隨後的複診安排推薦為(wei) 1周、1個(ge) 月、2個(ge) 月、3個(ge) 月、4個(ge) 月、6個(ge) 月、12個(ge) 月。
8.4 應告知患者如遇術眼異常情況及時就診。
8.5 術後應使用廣譜抗生素滴眼液、糖皮質激素滴眼液和人工淚液。
8.6 在使用糖皮質激素滴眼液期間,應密切監測眼壓變化。如眼壓測量值高於(yu) 術前眼壓,或隨訪過程中眼壓升高超過5mmHg,應做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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