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補貼拖欠”、“限電”之後,土地,今後可能將成為又一個事關光伏電站發展的關鍵因素。
近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製指標》(以下簡稱“指標”),對單個光伏電站的整體用地規模做出了明確的限製和規定。
國土資源部表示,本用地指標是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用地審批、土地供應、供後監管、竣工驗收等環節確定用地規模的依據和尺度。而製定這一《指標》,可使光伏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從無標準控製走向有標準控製,有利於完善用地標準控製製度,規範土地審批和供應,促進光伏產業用地更加規範和集約。
無獨有偶,近日,國家林業局也發布了《關於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林地的使用以及“林光互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說明。
對此,有業內人士認為,在光伏用地監管趨嚴的情況下,可能將有利於一些高效率光伏組件以及跟蹤係統的應用。
此外,可能會從一定程度上助推分布式的發展,尤其是光伏建築一體化項目。畢竟,其不需要占用新的土地。
用地監管趨嚴
根據國土資源部此次發布的《指標》,其將光伏電站的用地進一步劃分為總體指標和單一指標。總體指標是對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總規模的總體控製標準;單一指標則是依據光伏發電項目的功能分區規定了4個單項指標,分別是:光伏方陣用地指標、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標、集電線路用地指標和場內道路用地指標。
其中,光伏方陣用地指標中,根據方陣排列的不同方式,分別列出了固定式、平單軸跟蹤式、斜單軸跟蹤式和雙軸跟蹤式4種方陣用地指標表;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標中,根據不同升壓等級,分別列出了5種等別的用地指標表;集電線路用地指標中,根據塔杆類型,列出了水泥杆和鐵塔杆用地指標表。
國土資源部表示,本用地指標是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用地審批、土地供應、供後監管、竣工驗收等環節確定用地規模的依據和尺度,在編製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按照本用地指標確定的總體規模和各功能分區規模進行規模核定,並在報告中對用地規模核定情況進行專篇說明。而在審批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時,應當按照本用地指標確定的總用地規模和各功能分區用地規模進行核定。
值得注意的是,國土資源部還表示,此次發布的用地指標所指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無論占用哪種類型的土地,都要按指標來確定用地規模。並且,對於用地規模核定實行雙控製。當一個光伏項目各功能分區用地規模都符合用地指標時,其總用地規模一般也會符合用地指標。而當一個光伏項目符合總體指標,可有的功能分區用地規模超過了單項指標規定時,也是不符合《指標》要求的。
就在國土資源部對光伏電站用地開始嚴管之際,另一部門——國家林業局也出台了對光伏電站中涉及的林地以及“林光互補”的規定。
根據國家林業局發布的通知,光伏電站建設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的,電池組件陣列在施工期按臨時占用林地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雙方可以簽訂補償協議,通過租賃等方式使用林地。
國家林業局還表示,對於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應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林光互補”模式光伏電站要確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變林地性質。
分布式或迎利好
在《指標》中,國土資源部對其適用範圍也做出了說明,即其僅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地麵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光伏建築一體化以及水麵漁光互補式光伏發電。
對此,有市場人士認為,此次國土部發布的《指標》值得引起關注的一個信號是,繼“補貼拖欠”、“限電”之後,今後土地可能將成為又一個事關光伏電站發展的關鍵因素。
而這,可能會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分布式光伏的發展。
與分布式有關的另一利好信息則是,在售電側改革中,允許擁有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電源的用戶和企業從事市場化售電業務。
此外,隨著光伏用地監管的趨嚴,還可能將有利於一些高效率光伏組件以及跟蹤係統的應用。
在此次發布的《指標》中,國土資源部對高緯度地區新建低效光伏發電項目設置了用地上限,對於高緯度地區采用低效率光伏組件的項目10兆瓦光伏方陣用地設定了100公頃的上限控製標準,旨在有效控製高緯度地區新建此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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